信用卡透支11万还44万,银行霸王条款几时休
10月28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未按时还款,常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专家认为,各家银行信用卡罚息制定得相对偏高,全额罚息规定不尽合理。节目中提及案例显示,用户王某在2007年办理信用卡,截止2012年8月,他共拖欠44万余元,然而其实际刷卡消费和取现的部分只有11万5千元,其余30余万元都是逾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银行要求顾客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按时还款也是理所应当,问题在于,在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定的这种全额罚息制度实际上将商业风险完全转嫁到了顾客身上。银行保住了利润甚至赚得盆钵满贯,顾客却被罚得不堪重负甚至面临牢狱之灾,哪里还有什么“顾客就是上帝”的影子,不过又是一项霸王条款罢了。
银行类似的霸王条款并不少见,诸如“离柜不负责”之类的,这些都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顾客根本没有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的机会。按理,在市场经济中,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其提供服务的价格应由市场调节,银行与消费者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但现实中所有的规则都偏向了对银行有利的一面。近日,有媒体报道,储户因自动取款机多吞1万元向银行求助,工作人员称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好。当他换个电话致电客服,假称机器多吐3000元时,客服5分钟后便赶到了。对此,银行方面解释第一种不影响现金安全,第二种影响。说辞貌似有理,实际上却表明了储户与银行的地位不对等,银行的利益高于储户的利益。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2009年工商银行实行信用卡余额罚息后没有其他银行跟进。一直以来,全额罚息都被人们诟病,但就是难以取消,银行方面还声称要与国际接轨。这一项目上与国际接轨不假,吊诡的是同一银行异地汇款取款收取手续费这一规定并不符合国际惯例,可为什么国内银行却还乐此不疲地实行呢?惯例是死的,操作是灵活的,而国内一些银行的眼中只看到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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