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单位:
《关于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关于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18〕1号)总体部署,为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人才工作新论断新要求,围绕“乡愁故里、生态桃源、美丽永春”发展目标和“七大行动”整体布局,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着力破解人才瓶颈制约,以人才振兴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乡村文化振兴、乡村生态振兴、乡村组织振兴。
二、总体目标
围绕“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发展目标,构建乡村人才振兴的政策框架,完善乡村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符合时代要求、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乡村人才,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更加凸显。力争到2020年,引进和培育10名以上高端领军人才,100名以上创业创新人才,100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建成总量倍增、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基本满足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三、主要任务
围绕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布局人才链,重点抓好产业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乡土文化人才、乡村治理人才等五支人才队伍建设。
1.产业领军人才。围绕产业兴旺要求,建设一支善于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渠道开发乡村资源,引领带动现代农业、乡村旅游、乡村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发展的急需紧缺领军人才队伍。
2.经营管理人才。围绕生活富裕要求,建设一支善于推进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服务业发展,以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生产能手、农业职业经理人、旅游从业人员、电商发展人才为主体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3.专业技术人才。围绕生态宜居要求,建设一支善于推进乡村现代化建设,在农技推广、乡村教育、乡村医疗、法律服务、规划建设、生态环保等领域具有专业技能或素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乡土文化人才。围绕乡风文明要求,建设一支善于传承发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以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手工艺人等为主体的乡土文化人才队伍。
5.乡村治理人才。围绕治理有效要求,建设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以村(社区)两委班子、大学生村官、村务工作者、驻村工作队为主体,村民小组长、新乡贤、老党员、老干部等人员广泛参与的乡村治理人才队伍。
四、政策措施
(一)人才引进
1.产业领军人才。对接我县乡村振兴重点发展领域(见说明1,下同)人才需求,按照“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优质项目”模式,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我县开展技术创新、课题研究、项目合作,项目或技术在我县落地转化,入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按A、B、C三个等次,分别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一事一议”追加支持。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2.经营管理人才。鼓励县级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团队,参与乡村旅游、休闲创意农业、特色民宿、精品农家乐、特色旅游商品、乡村文创园、社区营造等新业态的开发运营,每年重点扶持5-10个人才团队。签订运营协议,正式运营3个月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根据运营项目投资额、运营效益,按三个等级分别给予项目人才团队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3.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校毕业生(见说明2,下同)到我县创业创新,对与我县乡村振兴重点发展领域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签订三年以上、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我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分别给予专业技术人才8万元、5万元、3万元工作生活津贴;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高校毕业生8万元、5万元、3万元工作生活津贴;分3年发放,聘用当年发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别发放30%。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4.农业科技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我县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创业服务。对创办、领办、协办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选派为科技特派员。对获得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给予承担该项目的科技特派员1万元、0.5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县科技专项资金列支。
5.鼓励开展实习实训。全日制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经高校推荐,到我县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三产融合示范园,市级以上花卉(苗木)生产示范基地,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县级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生态文明乡村实践基地等单位实习实训时间1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实习实训补助,每年每家用人单位申报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6.鼓励乡村创业创新。支持各类返乡下乡人员(见说明3,下同)发挥自身技术、信息、资本优势,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中医药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体验型、循环型、智慧型、创意型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根据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主管部门评审,每年重点扶持5-10个项目,按三个等级给予项目人才团队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7.鼓励离岗创新创业。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政策,我县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由原单位负责档案工资管理。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如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8.鼓励青年人才返乡下乡。当选村“两委”班子成员的高校毕业生,任职满三年后,经考核合格,可确认为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村务(社区)工作者相应经济待遇和参加我县事业干部公开招聘考试相应优惠政策。在村(社区)任职时间可计入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服务年限。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9.实施毕业生安居工程。高校毕业生到我县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连续缴交一年社会保险、在我县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在我县范围内购买首套独立产权商品住宅的,按照博士15万元、硕士10万元、学士5万元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额的50%、第二、三年分别发放补贴总额的25%,人才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享受以上补贴的购房者,不再重复享受我县其他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二)人才培养
1.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一批综合培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分类型、分层次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培育300名在农业生产经营一线、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良好发展基础、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种养大户和技术能手。加大茶叶、果蔬、食用菌、花卉、苗木、中草药的种植加工技术人才开发力度,培养200名县乡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2.农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进农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将涉农企业主或管理人员纳入全县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对象,依托高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加强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发展职业经理人队伍。鼓励涉农企业人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涉农专业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全额资助其培训鉴定费用。
3.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开展现代农业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和相关工种(岗位)职业资格认证等人才评价工作。加强主导产业的农技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对农技推广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比例给予适当倾斜。鼓励采取以赛代评、以赛促评的方式评价乡土人才,支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龙头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在涉农产业、本土特色产业等技能竞赛中表现优秀的乡土人才,经主管部门认定,授予“永春县技术能手”称号,纳入永春县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
4.乡村人才评选。每年开展一次县级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从当年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返乡下乡人员、本土优秀乡村人才中评选5-10名,授予“永春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纳入永春县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入选市级及以上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美丽乡村建设带头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纳入永春县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
(三)平台建设
1.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各乡镇依托现有农业产业园、农业规模种养基地、农产品示范基地、县级美丽乡村等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基础设施完备、创新条件完善、服务能力较强的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按照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标准予以补助。
①建筑面积1000㎡以上(含1000㎡,下同),吸纳20个以上项目(以工商注册数为准,入驻时间半年以上,下同),入驻项目就业人数60人以上的(以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下同),给予15万元补助。
②建筑面积800㎡以上,吸纳15个以上项目,入驻项目就业人数4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③建筑面积500㎡以上,吸纳10个以上项目,入驻项目就业人数2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
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主体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应占50%以上。所需资金从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2.扶持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各乡镇充分利用古厝、老厂房、旧仓库、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建成一批新型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县科技专项资金列支。
3.鼓励发展农村电商。鼓励本地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县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农副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4.搭建人才交流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知名机构在我县举办有影响力的,符合乡村振兴重点发展领域方向的高端论坛及人才、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促进人才、项目、资金、技术对接,按照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最高15万元给予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四)公共服务
1.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为乡村创业创新人才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我县乡村振兴重点发展领域的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优先为我县乡村振兴重点发展领域创业创新项目安排科技立项、涉林设施项目,以及水利、交通、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3.做好返乡下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返乡下乡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4.将持有本县居住证(暂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返乡下乡人员子女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返乡下乡人员子女可安排在城区或创业地所在学校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乡村人才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统筹协调,农业局、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住建局等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各自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2.上下联动推进。强化县级统筹部署、镇村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将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有效推进。各乡镇开展乡村人才振兴计划情况,纳入党建述职、人才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
3.强化激励引导。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乡村人才制度,畅通乡村人才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渠道。对贡献大、认可度高的乡村人才,积极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镇、村(社区)班子人选。
4.营造良好环境。强化乡村人才作品、产品的版权保护,切实维护乡村人才合法权益。积极宣传乡村人才先进典型和创业创新成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乡村人才发展的氛围,打造乡村人才工作品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集聚永春。
六、其他事项
1.本意见人才(团队)可叠加享受中央、省、市、县四级人才资金补助政策,同级资金补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对象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参评我县同一类别人才项目,但可推荐参评国家、省级、市级人才项目。
2.本意见所指的引进人才(团队)和项目均为2018年1月以后新引进到我县的人才(团队)或创建的项目。
3.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对申报的人才、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选名单,按照有关程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确认公布后兑现相应待遇。
4.个人或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说 明
1.乡村振兴重点发展领域:①规模种植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智慧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②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③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农田水利、病虫害防治、托管服务、代耕代种、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④乡村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康养度假、休闲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⑤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互联网+”等新兴产业;⑥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教育农园(场)、乡村民宿、乡村博物馆/艺术村、乡村文创等新业态。
2.高校毕业生指近5年毕业或35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取得学位证书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内毕业生以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留学回国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返乡下乡人员指掌握现代农业农村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从事乡村创业创新人员。重点支持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的市民、返乡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工作者、退役士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