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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证书未满5年 不允许转让产权份额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23-06-07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加强本市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再上市等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7日至6月13日。

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共有产权住房是指购房家庭经过市、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包括通过申请式退租安置获得的),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家庭因家庭成员(指直系亲属)患大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确需转让房屋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屋原分配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共同签约的代持机构回购。

三、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四、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签约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因离异、死亡、结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合同签约人。

五、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因离异、死亡、结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六、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违规出租等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回购和上市手续。

七、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条完成房屋回购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届时规定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不计入购房记录。

八、代持机构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继续面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配售,配售程序参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相关规定执行。回购的房屋再次配售前,在保持产权份额比例不变的基础上,代持机构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对回购房屋再次配售价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再次配售,同一项目房源可每两年评估一次。

九、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购房家庭行使整套住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但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政府依法对该建筑物享有的共有权利。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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