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共清分试点税源户4408户
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
据介绍,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除厦门外的全省县(市、区)内因营改增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统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过渡扶持对象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过渡扶持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介绍,过渡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财税认真辅导、财税按月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年中拨付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结算和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来 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尪筱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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