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年限缩水:购房者不该承担的损失
更重要的是,目前尚缺乏土地年限与商品房的联动定价机制。不言而喻,土地出让金属于购房款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期限理应在房价上有所体现。同样的房产,剩余年限越长,使用价值越大,价格越高;反之,剩余年限缩水,价格也应相应下调。但现实中,年限与房价的关系体现得并不明显,购房者还要为无形中损失的土地使用年限白白埋单,显然不合理。同时,尽管《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并未明确如何续期、是否交钱等细节。而根据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将面临“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两种结果。可见,土地年限缩水还可能造成购房者的隐性损失,使其不得不提前面对一些未知风险。
有鉴于此,全国政协委员刘江龙曾在2010年两会期间建议,制定土地使用期限价格折算标准,将土地年限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对此,有关部门应予积极响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厘清开发商承担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责任和对购房者的告知责任,通过更加全面透明的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更好地保护购房者利益。
来 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尪筱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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