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渔业互救 打造“平安渔业”
石狮市地处东南沿海,面对台湾海峡,地理条件独特,是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同时,由于台湾海峡海况、气象条件复杂,海上航道繁忙,海上渔船因灾受损和意外碰撞等事故时有发生,给沿海渔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建立健全海上渔业船舶应急救助队伍,提高渔民海上应急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区域性群众渔业海上应急救助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10年起,石狮市民间渔业船舶开始参与群众性渔业船舶应急救助队伍,承担起海上搜救任务。此外,为大力提倡和弘扬水上应急抢险救助英勇行为,褒奖抢险救助先进单位和个人,省、泉州市、石狮市专门设立渔船海上救助资金,鼓励广大渔民积极参与抢险救助。
在开展渔业互救,打造“平安渔业”中,全市船东船长及渔民群众应积极主动参与渔业应急救助演练,包括渔船灭火救助和船员落水救助等;配合清理检查渔船应急救助船载终端数据,保障船载终端与渔业船舶数据的正确匹配和动态链接,进一步发挥海洋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作用。此外,为避免发生海损事故及增加海上互救成功率,渔船出海前要注意以下事项:船员必须持有效证书,船舶防避碰及定位系统必须开启,救生和消防设备必须配备,救生筏必须正确安装,渔船必须编队航行作业,船员必须随时做好值班瞭望工作,船舶必须严禁超载、超高、超抗风力航行、作业,等等。
一旦遭遇海上事故,我们该怎么办?1、积极开展自救。海上渔船因突发性险情遇险,应使用一切手段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向附近海域船舶、渔业信息站(台)、镇、市及海上搜救中心和渔业主管部门请求协助救援,组织船员开展自救,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延缓船舶倾覆、沉没,危急时首先利用船上配备的救生艇(筏)做好人员安全疏散、转移工作;2、踊跃参加互救。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在接到其他渔船的求救信号或渔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
根据相关要求,石狮市渔业救助也制定了奖惩规定。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渔业港航监督处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⑴发生海事肇事逃逸;⑵收到遇险船救助报警信号,既不前往救助又未向村、镇、边防、海事、信息岸台、渔监及渔业主管部门等报告;⑶事故现场附近作业或过往的各类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听从调派、不服从统一救助指挥;⑷因违法行为而延误救助,导致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服从调派,积极参加海上抢险救灾的渔业船舶,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渔业船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可享受救助补偿资金。有突出贡献者,可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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