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税收工作举措 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并进一步提出“一带一路”对外开放发展战略。今年3月28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福建被定位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核心区。泉州则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先行区,福州、厦门、平潭等被列为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支点城市。这是福建加快发展、跨越发展一个千载难逢的契机。
福建税务部门及时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就“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做出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
一、“走出去”企业主要的境外税收问题
“一带一路”战略包括了“走出去”和“引进来”。“走出去”较为普遍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了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援外项目四类。
经省税务部门初步调查统计,目前 “走出去”企业有693家,分布在全球五大洲8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行业有贸易、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生产加工、农业开发、金融、旅游、船务运输等。从国家(地区)分布来看,香港地区254家、美国57家、印度尼西亚41家、台湾地区31家、阿联酋17家、新加坡16家、越南16家、澳大利亚15家、波兰12家、日本12家、意大利12家、荷兰11家、德国11家、韩国10家和马来西亚10家等。
在企业走向境外的过程中,税收是影响企业成本和收益的重要因素,由于各国税制不同,“走出去”企业普遍面临以下难题:一是“走出去”企业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投资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信息,承担了额外的税负,或因不正确申报而遭到东道国的税收检查与处罚。二是“走出去”企业的前期准备不足。有些企业在“走出去”前未充分了解投资东道国税收法律制度和我国与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同时由于部分东道国执行税收协定不到位,“走出去”企业往往难以在东道国真正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权益,从而承担不合理的税负。三是缺乏维护税收权益的意识。有些“走出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熟悉、不适应东道国的税收征管,受到个别东道国税务机关不规范、不透明执法的侵害,甚至遭受不合理、不合法、不公正的税收歧视或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时,缺乏主动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协助维护其税收权益的意识,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为避免企业“走出去”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省税务部门建议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以下几点税收问题:一是加强对我国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国内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了解。二是及时了解我国与投资国(地区)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熟悉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尽可能熟悉投资国当地的税制,了解当地有哪些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等方面税收政策,以及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税收征管模式等。
二、福建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举措
在鼓励闽商“走出去”的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和一些企业国际化项目运作能力不足、国际风险防控能力欠缺、缺乏跨国经营复合型人才等问题,福建税务部门结合“走出去”闽商发展特点,推出了10项税收服务创新举措,为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服务。
(一)全面落实税收协定优惠
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不同地区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并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比如,香港某专业投资公司在福州参股兴业银行,近期股权转让,按照中国大陆与香港税收安排,该公司目前已享受10亿元以上税收优惠。
(二)提供涉税纠纷双边磋商服务
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及时提供防止双重征税、发生税务纠纷等双边磋商服务。在省局国际处设专岗受理走出去企业在国外遇到的税务问题。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在第一时间受理“走出去”企业(个人)遇到的涉税诉求并限期反馈。对税收争端和纠纷,企业可直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三)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
省税务部门将着手做好国别税收信息中心的前期调研、人员配备等启动准备,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尽快形成我省的分国对接机制。预计于2015年7月底前,完成国别信息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四)开设服务“一带一路”网络专栏
依托福建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建立“一带一路”政策及信息专栏,及时更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同时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五)开展“大走访、问需求”活动
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走出去”企业进行深度大走访。同时,采取召开座谈会、高层对话、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宣传政策、收集意见,深入了解企业境外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待遇情况和跨境涉税需求,全面查找并及时解决“走出去”税收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协定内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近年来,省国税局领导分别带队走访了70多户大企业,有效搭建税企沟通桥梁。
(六)开展对外投资税收辅导培训
积极与“走出去”企业联系,通过纳税人学堂等平台,对企业出境办税人员进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以及对两国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授和辅导工作,做好境外企业办税人员与国内地税管征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企业在境外能够适时更新和补充涉税业务知识。
(七)编印涉外税收信息资料
编印以“服务‘走出去’企业、支持‘一带一路’战略”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传册,分发至企业手中。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上提供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所需税收业务知识和境外税制情况,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化服务。强化各地市税务部门的宣传服务,比如,福州国税局编印了《走出去企业服务指南》,泉州地税局编印了《走出去企业常用涉税政策选编》,免费赠送“走出去”企业。
(八)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依托税务咨询12366平台,于2015年6月底前设置专岗,加强对专岗人员培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在专业处室设立专线电话87098209,及时解决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各类税收问题。
(九)助力企业开展税收维权
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抵免的政策规定,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享受应有的优惠待遇,及时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利益。比如,2014年5月,龙岩市地税局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首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帮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切实保障“走出去”企业的正当权益。
(十)规范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依托现有征管数据,进一步拓展第三方数据,及时跟进福建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了解投资分布特点、经营和纳税情况。从2015年起,每年编写福建“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强化对外投资税收分析。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对外投资特点研究涉税风险特征,探索设置风险监控指标,逐步建立分国家、分地区风险预警机制,提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积累出境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和经验。
三、“走出去”企业的国内法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中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有不少:一是“走出去”企业可以享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二是可享受境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比如“走出去”企业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三是可享受境外中资企业居民企业待遇,比如“走出去”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四是可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境外税收优惠,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具体协定规定享受5%~10%的优惠税率。
四、“走出去”企业申请所在国税收协定优惠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对外承包工程,应关注在境外实施时间是否在6个月之内。一般来说,实施时间工程作业不到6个月的,可以申请不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6个月时间的确定,一般按从第一次派员进入现场开始实施合同或项目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
(二)对外提供劳务,应关注实施累计时间是否在183天之内。一般来说,累计实施时间不到183天的,可以申请不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183天是指在境外实际的停留天数,实施期间工作人员全部回国,则不算在内。
(三)对外直接投资并预期将来可能重组或转让,应关注税收协定财产转让条款股权占比25%这个临界点。大部分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外公司25%以下股权,在转让股权时不用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5%的,股权转让要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外直接长期投资并预期将来较大的分回利润的,应关注税收协定股息红利条款股权占比25%这个临界点。大部分税收协定规定,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形成的股息红利,可以按5%税率缴纳境外的企业所得税,否则按10%税率缴纳。(张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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