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


假烟危害极大,而一个混乱的卷烟市场会进一步放大其危害性。如果说打击制假行为是为了断“源”,那么打击售假等净化市场的行动就是在截“流”。近年来,烟草专卖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净化市场的力度,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一:回收卷烟也属违规行为
2015年7月10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对本地市场常规走访中,发现零售商户陈某从邻居手中以400元一条的价格购买(回收)了“中华(硬)”卷烟两条,购买(回收)总额800元。烟草专卖局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陈某进行了处罚。
[评析]
本案案值虽小,但充分反映出当前某些零售商户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小额购买(回收)卷烟增加盈利无可厚非。本案中,尽管陈某涉案金额较少,但其收购卷烟的行为仍然违反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网上售卖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4年底的一天,无业青年俞某上网发现,通过淘宝网可以买到部分香烟,而且价格比市场上便宜很多。他觉得通过这种途径卖烟赚钱很快,随后在淘宝网上注册了2个网店,通过支付宝平台购买香烟后,再换个名字在网上发布信息。为了避免被烟草部门查获,俞某从不把网上购来的卷烟摆到店里卖,而是利用QQ群、微信和淘宝网,从外地购进后再分销至全国其他省市区。今年7月,俞某被人举报,公安部门通过淘宝账户的交易记录查到,他在淘宝网购进各类香烟,销售金额近18万元。
[评析]
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开网店卖香烟,不管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是非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网店经营卷烟,由于是在虚拟场所,不满足“有固定经营场所”这一要件,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信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于2009年6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一旦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销售卷烟,各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通信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二、在互联网上销售卷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俞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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