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2018年、2019年国家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各不相同。
1.2018年增值税改革。自2018年5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规定,对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从11%降至10%,均下降1%。对建筑企业而言,因包含人工费等在内的部分成本费用项目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因此,销项税额的下降大于进项税额的下降,使得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总体上降低了建筑企业税负。
2.2019年增值税改革。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3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包含制造业销售(不含出口)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提供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对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成本结构不同,对应的税率调整影响也会不同。通常情况下,项目材料费一般占工程总成本55%左右,机械设备租赁费、委托加工等一般占总成本10%~15%。此次增值税改革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3%,比调整前的16%下降3%;而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适用税率为9%,比调整前的10%下降1%,增值税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相比少了2%,意味着建筑企业失去了2%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虽然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将纳税人国内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船票等客票纳入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内,但这种影响相对较小。
3.模拟测算税负。基于2018年、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规定,经测算建筑企业税负如下:一是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1÷(1+10%)×10%]-[1÷(1+9%)×9%]};购进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委托加工费抵扣进项税税率实际下降2.29%[1÷(1+16%)×16%-1÷(1+13%)×13%]。
假设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和委托加工费在工程成本中占比65%,则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1.49%(2.29%×65%),因占工程总成本15%左右的人工费无法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实现抵扣,在不考虑其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素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实际可能增加了0.69%(1.49%-0.8%)。二是附加税费。目前附加税费率为12%(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经测算,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增加0.69%,相应会增加建筑企业附加税费0.08%(0.69%×12%)。三是企业所得税。假设上下游的含税总价均不发生变化,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增加会减少企业利润,那么相应应交所得税会减少0.19%(0.69%×25%+0.08%×25%)。通过测算分析得出,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不降反升0.58%(0.69% +0.08%-0.19%)。
4.其他减免税改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上减税、免税等政策的实施,相应也会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减税方面。一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钢铁、水泥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考虑到建筑企业处于产业链中游,除业主不含税价不变、供应商含税价不变情况外,此次减税使得建筑企业的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有下降,不含税收入的增加大于不含税成本的增加,项目毛利率上升,同时附加税费下降,因此项目税前利润和净利润上升,增加了企业现金流。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行,建筑企业享受到了国家政策的红利。二是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上游钢铁、水泥等行业增值税率从16%降至13%,而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从上文测算数据可知,建筑企业总体税负会上升,不含税成本的增加大于不含税收入的增加,项目毛利润下降,同时附加税费上升,因此项目税前利润和净利润均会有所下降,但受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结构和业主供应材料方式等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三是新增的留抵税额可以退税,减少了资金成本。对建筑企业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是企业已经负担的支出,即使企业由于增值税当期有充足的进项税留抵额而不用缴税,但这些留抵额已占用了企业资金,将其调整为允许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将减少占用企业的资金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现金流出。
2.降费方面。一是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支出。2019年降费幅度最大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包含建筑企业在内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按本省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延长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地区适度下调适用费率。二是降低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三是降低政府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经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的范围,比如车库、车位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550元降至80元,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 000元降至500元等。会议还确定了降低移动网络流量费、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减并港口收费等。这些降费政策的落地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特别是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降低对企业影响更大,增加企业利润和现金流,间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1.减税对全员职工提出新要求。2016年推行营改增后,很多职工经营观念不强,为了简便,对于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很多职工至今只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影响增值税的抵扣。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包括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取得的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应为本单位的开票信息,取得的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均应注明本单位职工个人身份信息。未包含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的各类运输服务票据(如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留抵退税给企业财务管理提出新要求。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此规定为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层级较多,工程专业分包、物资供应、设备租赁、测量试验服务等内部关联交易较为复杂,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长,增值税税票收集耗时多;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点多面广,而项目部一般为增值税非独立纳税单位,需要按月汇总到公司本部进行汇总申报纳税,工程项目跨区域经营还要在当地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再按2019年第39号公告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给建筑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信息预测统计的前瞻性、增值税业务办理的时效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财政分担机制还未出台,考虑到建筑企业工点多、跨区域经营涉及多地操作退税,以及中央、地方财政分担调库复杂等因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试行起来会有较大难度。
二、相关建议
为了将深化增值税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真正落地于建筑企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国家层面应完善相关政策,释放更多“减税降费”的空间
一是完善税制结构。国家应逐步提高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直接税比重,进一步减并增值税税率,为“减税降费”释放更多空间。二是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机制,使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降幅与实际抵扣进项税率降幅大致相当。三是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如人工费及占比较大的黄沙、石子等地材的部分购进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根据2019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建议将建筑企业也纳入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范围内,助力建筑企业实现公平税负。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54号)明确要求税务机关要开展深入调研,对多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基于此,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应选取部分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适时开展减税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应对政策。五是由于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广,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县,子企业也特别多,为能保证“减税降费”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的宣传、指导,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主层面应秉持诚实守信,确保“减税降费”让利于建筑企业
由于建筑企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中游,行业竞争激烈,整体议价能力较弱,且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工程项目的业主应诚实守信,确保“减税降费”让利于企业:一是建筑企业与业主沟通合同价格时,应尽量保持含税价格不变。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其成本构成中部分项目不能抵扣,或适用未调整税率,且不能保证涉及调整税率的供应商全部可以调价,进而会造成项目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二是业主应客观公正对待建筑企业索赔项目,按相关索赔项目成本费用实际支出时段的适用税率核定含税总价,建筑企业与业主结算开具发票的时点应按纳税义务时间进行划分。凡纳税义务时间在税率下调之前的,应在税率下调前与业主按原税率及时开具发票;税率下调之后达到纳税义务时间的,则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以确保建筑企业真正享受到“减税降费”的红利。
(三)建筑企业要用心用好国家政策的红利,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作为建筑企业来说,用心用好国家政策的红利、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积极宣传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企业财务部门应抓紧梳理,做好纵向和横向宣贯,也可以请税务部门和行业咨询专家对“减税降费”政策进行精准讲解,让企业职工特别是管理层熟悉掌握,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二是在苦练内功上下功夫。再多“减税降费”政策只能辅助企业发展,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减税降费”,企业将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减税降费”红利最需要用在哪儿、如何使用是企业管理层必须关注的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建筑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必须提升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将“减税降费”节约的成本费用投入到施工装备的研发当中,加速技术装备升级换代,强化全员培训,提高全员业务和能力水平,增加企业发展的新动能。三是用好政策。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变化情况,当期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周密筹划、统筹推进,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国家实施“减税降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多方利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将“减税降费”政策有效落实到建筑企业,需要国家、地方政府、业主、建筑企业、供应商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解决方案,完善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相关新闻
1、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不论原创或转载,皆以传播传递信息为主,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2、本网原创之作品,欢迎有共同心声者转载分享,并请注明出处。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591-87523908 邮箱:qzc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