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发布提醒告诫:警惕网络传销行为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书,提醒广大市民警惕网络传销行为,遇到以交纳“会员费”“投资款”为由才能加入组织的情况,应多留个心眼,以防造成经济损失。据悉,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已编制上报了171期网络传销行为和舆情态势监测分析报告,为全国、全省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精准的决策参考。
近年来,传销开始向互联网延伸、蔓延,产生了形式多样的网络传销模式。当前网络传销活动广泛应用了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呈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参与主体杂、涉案金额大等特点。网络传销运作过程中往往还打着网络创业、灵活就业、营销创新、慈善互助、政策扶持等各种旗号,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有些还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交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给广大群众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其生命安全。
网络传销跟传统传销行为在违法本质上并没有区别,网络只是传销组织者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不管网络传销形式如何变化,都可以结合三大特征分析判断其是否构成传销行为: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直接交纳会员费、购买指定金额的商品或者上缴一定数额“投资款”,才可加入组织,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采取复式计酬方式,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
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和企业,要认识到从事网络传销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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