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二审通过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8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进行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接下来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明年元旦起落地实施。
《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发改委为主管部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制定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尚未出台。《条例》的制定,解决了“无法可依”问题,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规定发改委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条例》突出社会共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诚信促进会等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共同营造诚信社会良好氛围作出规定。
探索与台港澳地区开展交流合作
为突出地方特色,《条例》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作为立法目的。
立足泉州台港澳乡亲众多、与台港澳地区交流密切的实际,《条例》规定我市应探索与其他城市以及台港澳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交流合作,加强信用产品互认、信用经济发展、诚信建设经验等方面的交流,推动跨区域信用标准共建、信用信息共享等。
此外,在弘扬诚信文化方面,《条例》要求挖掘、弘扬“晋江经验”的诚信内核,共同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突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条例》专门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作为一章单列,明确“公共管理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激励”,包括“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府组织的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创业扶持、技能培训、图书借阅、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等。
失信惩戒方面,《条例》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社会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
明确信用修复条件程序等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的实施方案》。《条例》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信用修复结果应当于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
同时,考虑泉州民营经济发达,《条例》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主动给予指导,最大限度降低失信行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体现地方特色。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社会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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