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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意义不容否定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13-07-08

       7月1日起,江苏、四川和辽宁分别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320元调整到1480元;四川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档,最高档提高到1200元;辽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调整到1300元。至此,2013年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新华网7月4日)

  我国1993年确立最低工资制度,社会各界争议不断,赞成者有之,批评者也不乏其人。有人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有人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加大了企业成本;还有人发现执行中最低工资标准成为了最高工资标准;更有人觉得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较低、和实际工资收入相比意义不大。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规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所谓正常劳动,就是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制定,并及时作出调整,主要为企业合理制定员工薪酬待遇提供指导和参考。实际上等于给企业划一红线,要求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只能高于不能低于该标准。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尽管部分企业根本没有把它当回事,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变了样,甚至把最低当成了最高,工资底线成了上限,没有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否认这一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因为,有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等于企业员工拿到了尚方宝剑,可以用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有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工资指导线,企业可以参照它,制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

  有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等于政府给企业套上了紧箍咒,执法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随时对企业工资状况进行监察、检查,依法处罚违规企业。

  有人认为,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实际是一种误解。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实体,享有完全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完全可以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数量。如果企业效益下滑,收缩规模,企业可以裁员;如果企业效益上升,扩大规模,企业员工增加。员工获得薪酬待遇的前提是提供正常劳动,为企业创造效益。并且工资标准也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和调整的。可见,无论是否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都对企业成本基本不会构成影响,或者说影响不大。

  当然,为了确保这一制度得到落实,发挥其对企业工资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机制,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不打折扣。并重视宣传,使人人都认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价值、意义和作用,特别是要让企业员工真实了解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确认自己是否拿到了高于这一标准的工资,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贡献成正比例。

  综上所述,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尽管一直存在着各种声音,褒贬不一,但是,这一制度的实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各地工资标准的适时上调,从面上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因此,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有胜于无,总比没有好,至少可以为企业划一条工资红线,施加积极的影响,最重要的是给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来 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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