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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10种行为面临最高10万元处罚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21-05-13

日前,市人社局印发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其中,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等10种违法行为,都将面临顶额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网5月13日讯 (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黄永福 王少璇)为保障广大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打击工程建筑领域违法用工行为,日前,市人社局印发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其中,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等10种违法行为,都将面临顶额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后,市人社局开始酝酿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今年4月19日,该裁量标准经审议通过并印发全市人社系统正式施行。

泉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与以往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的是,由于《条例》处罚的起步金额较高,在裁量中不设置“轻微”档,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内容事项、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违法情节的严重性设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行政处罚档次。以下10种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来 源:泉州网 责任编辑: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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