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律师事务所3月14日起可在深圳前海实行联营
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4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分6部分,共29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可与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按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立满5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近3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其中,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其本国合法设立,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前海是目前广东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的唯一地区。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前海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来粤执业,打造广东涉外法律服务高地,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不论原创或转载,皆以传播传递信息为主,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2、本网原创之作品,欢迎有共同心声者转载分享,并请注明出处。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595-22128966 邮箱:admin@qzwh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