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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购海淘 要求“退一赔十”不成立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23-05-12

海外代购是一种新型购物模式。合同双方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影响很大。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消费者王某通过代购网店购买海外产品,随后以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店家“退一赔十”。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驳回王某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通过代购海淘产品

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A公司在购物平台经营一家海外代购店铺,案涉产品的配送始发地显示为日本,产品界面购买须知写明:本店的产品均为原产地采购,符合原产国质量及安全标准;本店只负责产品展示,收取的费用为代购服务费及采购费;本店大部分商品为海外直接采购,并无中文标签,介意者勿拍。

2021年9月24日,王某向店铺客服咨询该产品的情况。因王某要求在3天内要收到产品,客服提供了国内发货专用的补邮链接给王某。王某通过客服提供的链接下单付款,收到产品后又以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及相应律师费。

双方非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下单前已了解该公司系海外代购店,因其要求3天内收到货物,双方协商一致将案涉产品由海外直邮转为国内代理发货,王某对此知悉明了并自愿下单。下单后该公司再次释明案涉产品系委托代购,由案外人周某直接发货给王某,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条件,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故王某主张该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海外代购要明确

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

法官介绍,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特征,出卖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而委托合同主要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代购服务。受托人往往是在接受委托要求后再进行采购。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时并未取得商品所有权,而是向消费者宣传其有海外渠道为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提供代购服务,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法官提醒,不论是购买商品还是经营店铺,都需明确海外代购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否则消费者在维权时可能得不到赔偿,商家也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被判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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