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困难群众 可获医疗救助
本报讯 (记者张晓明 通讯员林春枝 周利仲)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省医改办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2月1日开始,四类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将可获得医疗救助。今年年底前全省将全面实施基本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意见》明确,我省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
具体包括,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据悉,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对前两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
那么,符合条件的对象都可获得哪些医疗救助呢?根据意见,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
《意见》表示,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特殊门诊救助是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
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意见》在医疗救助服务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救助对象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救助对象参保所在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今年年底前全省要全面实施基本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意见》提出,对未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含异地就医)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后,应持相关材料向参保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享受救助。
除“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外,《意见》还表示,其他医疗救助资金可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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