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未签合同 判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当遇到两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且混同用工时,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如何维权?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判决上级公司支付三名劳动者的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在此情况下,作为劳动者一方有权选择关联企业中的一家企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该公司应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案情简介:三人被欠工资离职 起诉公司付款并赔偿
曾某等三名原告入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系上下级代理商,管理层存在高度重叠,且通过B公司的微信群对三名原告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统一管理。三名原告在职期间接受A公司和B公司的共同管理,部分工资先由B公司发放,后均由A公司发放。
2022年6月起,因A公司、B公司均未能按时发放工资,迫使三名原告离职。后来,曾某等三名原告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案件审理:人格混同且混同用工 上级公司要担责付钱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和B公司的管理层存在高度重叠,且业务统一管理,两公司已经构成了人格混同;又因两公司均参与了三名原告工资的发放,三名原告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示下,亦代表两公司对外开展工作,两公司又构成混合用工。
据此,法院依法确认A公司和B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且混同用工的事实。因此判决由A公司支付三原告的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混同用工不是侵权马甲 未签合同付两倍工资
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因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多家企业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支付工资、工作内容等存在交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者维权难度较大。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务、用工管理、财务管理等高度混同,劳动者主张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行为,要求关联用工企业承担劳动用工责任的,司法机关一般支持劳动者的诉请,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另外,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将面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
法官提醒,混同用工不是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马甲,司法机关用公正裁判遏制此种侵权行为,树牢劳动者维权的风向标,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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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格混同,通常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公司进行交易,具体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等情形。公司人格混同常见于关联公司之间,“一套人马,N块牌子”。一旦认定为人格混同,则法律不再承认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是由相关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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