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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整治餐饮油烟污染 晋江龙湖在行动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24-08-28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油烟整治情况

近日,晋江市龙湖镇综合执法队持续组织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行动,进一步增强辖区餐饮商户的环保意识,提升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行动中,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各餐饮门店,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集中检查,重点对餐饮门店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日常维护清洗及清洗台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餐饮业主对油烟净化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清理烟道,确保油烟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做好记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并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餐饮业主按照相关标准整改到位,切实将油烟污染问题消除在萌芽阶段。

下一步,龙湖镇将继续加大对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餐饮商户油烟净化排放行为,持续对餐饮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餐饮门店业主的规范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共同营造生态、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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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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