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
为做好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或更名事项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或更名管理,泉州市住建局、泉州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适用于泉州市统管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和泉州开发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的办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指南》明确了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理的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受理条件、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住宅区及楼宇名称规定等。统管区和泉州开发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由泉州市住建局负责审批,其他县(市、区)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受理对象按照“谁建设、谁申报,谁所有、谁申报”的原则,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已交付项目由产权单位或业主大会及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申报。
住宅区、楼宇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一般不以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或地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地名,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通名应与住宅区、楼宇的建设规模、功能形态、所处环境相一致,不得使用“国、邦、州、市、区、县、镇、乡、湾、海、洲、岛、湖、街、门”等行政区域或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作通名,不得使用与国家限制性产业政策不符的“别墅”及特类人员使用的“官邸”等作通名。当建筑群体规模较大,各相对独立的分区不得在通名后加工程期数命名,但可以按方位次序用“东、南、西、北、中”区、“A、B、C、D”区、“一、二、三、四”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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