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相关规定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持续推进政府采购活动便捷高效,结合泉州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调研反馈问题,泉州市出台相关规定,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采购文件论证等事项。
统一采购文件论证范围。除了采购人被质疑、受监督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且所修改内容涉及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包括采购进口产品等项目;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进行采购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另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前置论证。
同时,采购人要依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要求先给报酬再进行评审等;协调交易中心进场手续,各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沟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设立充足的样品室、开标室和评标室,尽量促成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要本着安全合规便利化原则,协调公共交易中心采用网上预约等方式进场交易,实现无纸化档案备案,梳理优化相关流程等。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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