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视频“踩”同行 商业诋毁要担责
在无相关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晋江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发布短视频,散布晋江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设置“骗局”,是“黑心车商”的不实信息,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定B公司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发视频“踩”同行 被诉至法院维权
2023年2月16日,B公司通过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并置顶短视频《谨防招募司机骗局》,该视频内容包含“揭幕这些黑心车商”“不要相信高薪招聘司机的广告……谨防上当受骗”等言论,视频中出现的车辆车身印有“A公司新能源租售”字样。截至2023年8月1日,该视频获得点赞1862次,评论271条,收藏80次,转发213次。2023年3月6日,B公司再次发布短视频《粉丝兄弟的亲身经历》,内容包含“你要是跟A某某合作了,他就会……骗……”等言论。
A公司认为,B公司与其同处晋江市,经营范围相同,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B公司发布的视频中捏造事实,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对A公司商业信誉和企业信誉进行恶意攻击诽谤,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构成不正当竞争 应承担民事责任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新、旧汽车销售和租赁,同处晋江市,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B公司在无相关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即在视频中作出A公司设置“骗局”是“黑心车商”的定论进行散布,结合视频受众评论留言,可以认定案涉视频已造成A公司商业信誉损害、交易机会丧失的后果,同时B公司利用并强化了消费者对“黑心车商”的反感心理,虚构了A公司“高价售车”的信息,让消费者以为B公司收购、销售车辆更“良心”,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取得了本不应该拥有的竞争优势。
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本案涉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过错程度、传播范围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B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等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相关事实依据 传播假信息要担责
法官介绍,B公司无相关证据、未经合法程序认定,制作和发布影响他人商誉的视频,并在视频中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结论,进而取得了本不应该拥有的竞争优势。B公司抗辩称是替消费者发声、抨击行业不良现象,但在无证据证明A公司实施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A公司所实行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B公司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和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B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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