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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确诊职业病 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24-06-05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名在南安某建材公司工作的劳动者,离职后不久被鉴定患有职业病,劳动仲裁裁定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公司却以员工已离职为由拒绝赔偿,并将员工诉至法院。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争议:因职业病赔偿各执一词

老陈(化名)自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在南安某建材公司从事榨泥工作。2021年11月,泉州市疾控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他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壹期。2022年8月,该职业病经南安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为矽肺壹期,轻度肺功能损害,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六级。

2023年4月,老陈就该职业病工伤向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该公司向老陈支付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5万余元。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将老陈起诉至南安法院。

该公司认为,老陈所患的矽肺是指大量吸入二氧化硅导致的一种常见的尘肺类型,发病时间一般是开始接尘后的5至10年,而老陈在该公司工作之前就有多年的职业病接触史,且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不足一年,显然是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因此,关于老陈的矽肺职业病工伤损失及工伤待遇赔偿,不应全部由该公司承担,其他用人单位也应该承担部分赔偿。

老陈认为,他在该公司工作前虽然从事过烧塔的建材工作,但身体都很健康,并未患过相关的职业病。2020年3月,他到该公司从事榨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2021年3月,该公司无故将他辞退,现因身体患有疾病至今未工作。老陈系在该公司工作时才患有职业性矽肺疾病,相应的赔偿应由该公司进行支付。

判决: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法均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老陈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老陈的停工留薪期,老陈未提出异议。

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南安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老陈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7万余元。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对于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该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老陈医疗费,因该裁决内容为终局裁决,不属于本案诉讼审查的范畴,法院不作处理。

法官:日常应防范职业病发生

职业病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所处环境接触特殊介质日积月累形成的,职业病的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法官认为,对于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事先予以告知,并且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且在劳动者工作场所处应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符合要求,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因素检测并公布结果。职业病实际上是工伤的一种,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切记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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