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粮入闽”粮食企业将获得奖励
“保证基数,鼓励增量,引粮入闽,政府奖励”。近日,记者从泉州市粮食局获悉,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将对“引粮入闽”的粮食企业进行奖励。凡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省内销售的企业,按其运抵我省稻谷数量给予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两类粮企可获补助
“引粮入闽的奖励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或承包土地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直接从事粮食生产并将自产的稻谷调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另一类是引粮入闽的骨干企业。”泉州市粮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粮食生产基地内土地由企业直接投资和组织生产,连片租赁(承包)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市粮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的企业,必须满足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内生产的稻谷运回我省销售数量不少于其基地当年稻谷产量的60%,且稻谷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等多项条件。
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的条件,则应具备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第七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等资质;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在设区市所在地从省外稻谷(大米)的调入量占据重要位置;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严格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两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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