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粮入闽”粮食企业将获得奖励
每年1月底之前申请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逐级报送。”根据规定,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核,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领企业。
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的企业,应提供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汇报材料,调运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以及土地流转凭证、生产环节凭证等材料。
“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文件要求,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申请奖励,需要提供奖励申请表以及采购环节的凭证等材料。
“申请奖励的两类企业都需要提供经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粮食局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报表以及运输环节的凭证。”泉州市粮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不同运输方式,需提供省外运抵我省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运抵我省的稻谷纳入奖励范围。
来 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尪筱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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